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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过渡期内 广东:初婚夫妻的三孩生育登记需求仅支持现场办理

今年8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,从法律层面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。在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下称“《条例》”)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、政策修改和实施前的过渡期间,三孩生育政策如何在广东落地执行?

近日,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〉的通知》,并提出相关意见(下称“意见”)。意见提出,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模块已于今年8月在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上线,目前该模块主要针对双方都是初婚的夫妻的三孩生育登记需求,仅支持现场办理。

意见明确,需要办理三孩生育登记的群众,可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乡镇、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(或政务大厅办理窗口)现场咨询办理。办理时,提供的个人资料与一孩、二孩生育登记相同,为夫妻双方身份证、户口簿和结婚证。

对于暂未明确办理要求的再婚夫妻等对象,意见要求,基层工作人员要做好解释说明,并记录姓名、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,相关办理规定实施后及时联系告知,引导育龄夫妻办理或补办生育登记。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夫妻,及时补办生育登记的,不影响相关生育待遇。

关于生育假期问题,意见提出,我省现阶段实施产假加奖励假(陪产假)的生育休假制度。除产假外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,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。在新修改的《条例》实施前,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有规定为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提供生育假期。

意见透露,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正会同有关部门,抓紧推进《决定》实施意见的起草和修改《条例》等相关工作。

在政策过渡期间,基层工作人员要认真把握工作要求,热情做好生育登记和生育咨询指导,继续落实承诺办理、首问负责、委托代办等便民服务制度。

同时,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教育、公安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医保、工会、妇联等部门协作,做好与生育保险、户口登记等服务事项的衔接,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、动态更新。要将奖励假(陪产假)等生育假期执行情况纳入职工劳动权益维护执法等专项行动中,为生育子女的职工家庭创造良好育儿环境。

标签: 生育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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